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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赵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陈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11-05 13:14:48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案       号:(2015)曲刑初字第164号
请求情况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赵某为谋取利益,单独或结伙,多次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印章,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赵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为贾静静、宋景翠、张艳等人伪造盖有“曲阜市姚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假印章印迹的引流产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共计8份,从中获取利益。

2、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为申请准生证,到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刻章店内,以100余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赵某伪造“曲阜市吴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曲阜市吴村镇陈家洼村民委员会”两枚印章,在其本人所写的假证明(初婚未生育)上盖章,并将该假证明上交到曲阜市陵城计划生育办公室。

3、2015年2月13日,楚秋霞为办理引流产证明,到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印章店内,以1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赵某伪造“曲阜市姚村镇保宁村村民委员会”和“曲阜市姚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两枚印章,在引流产证明上盖章。

4、2015年6月2日,曲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某处搜查出其伪造的假印章共计22枚,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通过对删除文件进行恢复,发现提取疑似与案件有关的BMP文件,截图如下:曲阜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专用章曲阜市妇幼保健院。

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受陈某乙(男,42岁,曲阜市尼山镇北辛村人)所托,为陈某乙和其妻钱某伪造了高中毕业证两个。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6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刻章中心被曲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曲阜市陵城镇李杭村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赵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赵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王**辩称只有贾某的假证明是他伪造的,其余均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除伪造贾某证明外,其余指控均证据不足或证人证言存在虚假,不能认定,同时济宁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50号鉴定结论仅能证实检材计划生育专用章处的笔迹是王**书写,但不能证实该印章系王**加盖,不能据此认定证明系王**伪造;2、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指控,王**供述称三个毕业证书系陈某乙所留,且除陈某乙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指控不能成立;3、起诉书指控王**的伪造行为系情节严重于法无据;4、被告人王**不应认定为主犯,其只是办理伪造证明的环节之一。

被告人赵某辩称孔府药厂的章是通过正规手续办理的,妇幼保健院的专用章只是打的“样子”,没刻出来。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有异议,该指控没有相关证据相作证,证据不足;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项有异议,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系济宁市高新区天玺工艺美术刻章部刻制,并且刻制时提交了相关手续,且已在公安局备案,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其他印章已经使用,经过数据恢复的文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实际刻制了该印章;3、被告人赵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赵某为谋取利益,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陈某甲为申请准生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现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为贾静静、宋景翠、张艳等人伪造了8份盖有“曲阜市姚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假印章印迹的引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使得贾某等七人做了引流产手术,被告人王**从中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赵某伪造了贾某、孔某甲二份引流产证明中所盖印章。经鉴定:“曲阜市妇幼保健院N0000788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张某乙计划生育证明)”上的笔迹;“王某丙证明材料”正文内容笔迹;“贾静静、宋景翠、岳某、胡国莉、孔丽、孔凡娟6份证明材料”上左下角“计划生育专用章”处的笔迹与样本笔迹[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09)曲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1份]均为同一人书写即均系王**书写;8份证明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贾某、胡某、王某丙、宋某、孔某甲、岳某、孔某乙病案及引流产证明证实,上述七人在曲阜市妇幼保健院持假证明做了流产手术,引流产证明上盖有伪造的曲阜市镇街计划生育专用章及曲阜市村街、社区计划生育专用章。

(2)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证实,孔某甲通过B超查体证实宫某有节育器,并没怀孕。

(3)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于2012年5月1日启用至今,并盖有“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印章印模。

(4)曲阜市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N0000788证实,张某乙于2015年5月11日施行放环手术,上盖有曲阜市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章、曲阜市妇幼保健院门诊部印章印迹。

(5)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一张证实,曲阜市公安局民警对王**的人身、住所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扣押张某乙、张某己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份。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他系贾某的配偶,2014年10月下旬贾某怀孕了想流产,同年12月底他俩就去找了玲珑馄饨馆王经理,花了600元给他办了一张假引流产证明,他妻子就去曲阜市妇产医院做了流产。

(2)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她2014年10月下旬怀孕了想把胎儿流掉,流产的住院手续是张某丙办的,其他情况她不知道。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她系姚村镇计生办主任,贾某的涉外引流产证明系伪造。该证明所盖公章签署意见非她所签,公章也系虚假的。

(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曲阜市姚村镇保安村村支书,保安村有两枚公章,一个支部章,一个村委会章,没有其他公章,其他地方用也是盖村委会的章。

(5)证人娄某的证言证实,他系蔡某的配偶,2015年3月,因想给妻子办引产,就找到了王**花1000元办的假证明,当时他用了捡的一张胡某的身份证办的,他妻子于2015年3月18日做了引产手术。

(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8日她在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做了引产手术,入院手续是她丈夫办的,她还看到有一个人领着他,具体情况不清楚。

(7)证人聂某甲的证言证实,她系曲阜市姚村镇计生办副主任,王某丙的引流产证明的盖章系伪造,所盖公章签署意见非她本人所签,所盖公章系伪造的。

(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他系王某丙的配偶,2014年12月,因妻子准备流产他就找到玲珑馄饨店的男子让其帮忙办理引流产,那个男子让他提供王某丙的身份证并给他要了2000元好处费,王洪涛在妇幼保健院引流产手术证明和引流产手术上的曲阜市姚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印章和曲阜市姚村镇黄屯村计划生育专用章都是那个男子办理的。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郑某的证言一致。

(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0日她因怀孕想办理流产,在妇幼保健院一名中年男子戴着眼镜,个子不高的人告诉她能办理流产手续,并告诉她只要提供身份证,交上2000元费用,等着住院做手术。后来她对象陈某丙到了并给了钱,当天下午这名王某丁领着她办理了住院手续,王某丁办理的证明上有两个印章,一个是镇计生部门的,另一个是居委的。

(1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宋某的证言一致。

(12)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鲁城计生办和市计生局联合对各医院流引产病例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宋景翠流引产的住院病案内的证明上所盖的“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为假章,然后他们就报案了。

(1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她系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他们发现店北头村的孔某甲在今年4月份做引产手术时,向曲阜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一份证明曲阜市小雪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系伪造文件,他们计生办没为孔某甲出具过这份证明文件,所盖印章系假印章。

(14)证人孔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因意外怀孕准备流产,就使用孔某甲的身份信息办住院,她对象带着王**伪造的曲阜市小雪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证明做的流产手术,该证明听说是花了2000多元钱办的。

(1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孔某丙的配偶,2015年2月因想给妻子办理流产就找到了王**,王**让他去曲阜老汽车站对过的刻章店花100元刻了“曲阜市小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章和“小雪镇店北头村委”章给他,他还将孔某甲的身份证和2000元钱给了王**,所有流产用的证明手续王**直接交给了曲阜市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

(16)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他系张某乙的配偶,他花钱找玲珑混沌馆二楼姓王的人办个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取证明的时候馄饨馆已经关门了。

(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她在2015年5月12日之前没做过放环手术,在今年7月下旬才做的,并不知道王某戊办理假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事。

(1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曲阜市王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负责王某己镇育龄妇女的管理工作,他们怀疑王庄镇褚魏村的一名叫岳都娇的育龄妇女伪造“曲阜市王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到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做了流产手续。

(19)证人孔某丁的证言证实,他是岳某的配偶,因想给妻子办理流产,2015年1月份他找到玲珑馄饨馆的一个30多岁的一个男的花600元钱开了假证明信,证明信是这个男的手写的并在上边卡了曲阜市王庄镇岳家村村委会、曲阜市王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20)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中旬她在妇幼保健院做了流产,相关证明都是她对象孔某丁办的,具体他怎么办的她不清楚。

(2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系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孔某乙在查体中并没有怀孕,病案中的引产证明上所盖公章系假印章所留。

(22)证人孔某戊的证言证实,她在妇幼保健院,花1500元钱以妹妹“孔某乙”的名义,找姓王的男的办理了引流产证明。

(23)证人孔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没办过引产,她姐姐孔某戊用过自己的身份证,干什么用自己不知道。

3、辨认笔录

(1)张某丙、娄某、王某丙、郑某、宋某、陈某丙、韦某、孔某丁、孔某戊对被告人王**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均辨认出王**系给他们办理假证明的人。

4、鉴定意见

(1)物证鉴定书(济)公(刑)鉴(文)字(2015)46号、47号证实,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入院通知单上的2处“宋某”签名都是由其本人所写,贾某引流产证明上的字不是张某丙所写。

(2)痕迹鉴定书公(曲)鉴(痕)字(2015)008号、013号、014、019号、020、026号证实,贾某、胡某、宋某、岳某、王某丙、孔某乙引流产证明及张某乙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中加盖的曲阜市各镇街计生专用章印迹与各镇街正在使用的计生专用章印章印迹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形成。

(3)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济检技鉴(2015)48号、49号、50号证实,张某乙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王某丙引流产证明的正文、孔某乙、孔某甲、胡某、张某戊、宋某、贾某、岳某的引流产证明中计划生育专用章处的字迹均系王**书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张某丙找到他要求帮忙办个假的村、镇两级计划生育流产证明并给了他五六百元钱,他找赵某刻了曲阜市姚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曲阜市姚村镇保安村计划生育专用章并盖在了证明上,然后把证明给了张某丙,证明上的村委会意见是他写的。他最近一两年为他人伪造过计生办和村里的证明文件用来办理引流产手术,熟人给个三五百,生人给个一千多,具体办过多少记不清了。从其家中搜查出的张某己、张某乙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是别人找他开的,还没来拿,是假的。他大部分刻的章都是在曲阜市老汽车站附近路南,国铁大酒店门东的公安刻章中心找一个叫赵某的私刻的。从他家中搜出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09曲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两张,这上面的内容都是他写的。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底王**找到她,让她刻了曲阜市姚村镇计划生育专用章、姚村保安村计划生育专用章盖在了他拿的证明上,该证明即贾某的引流产证明。后来她又帮王**刻了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曲阜市小雪镇大雪村计划生育专用章,盖在了胡某的引流产证明上,同时王某己镇陶东村的孔某己、王某己李某乙、邱某孔某庚、岳某的引流产证明上王某己镇计划生育专用章都是王**找她刻的。

(二)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为申请准生证,到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刻章店内,以100余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赵某伪造“曲阜市吴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曲阜市吴村镇陈家洼村民委员会”两枚印章,在其本人所写的假证明(初婚未生育)上盖章,并将该假证明上交到曲阜市陵城计划生育办公室。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吴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案材料、陈某甲伪造的证明信、吴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庚、裴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5年2月13日,楚秋霞为办理引流产证明,到被告人赵某所经营的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印章店内,以1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赵某伪造“曲阜市姚村镇保宁村村民委员会”和“曲阜市姚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两枚印章,在引流产证明上盖章。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曲阜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曲阜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楚秋霞病案一宗及证明信一张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聂某乙、楚秋霞、翟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2015年6月2日,曲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某处搜查出其伪造的假印章共计22枚,分别是:曲阜市公安局陵城、南辛、王庄、吴村、时庄、姚村、书院、南关、西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1枚,泗水县公安局泉林、大黄沟、圣水峪、高峪、星村、城关第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1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业务专用章1枚,中国农业银行曲阜支行印章1枚,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1枚,曲阜市人民医院病案室印章1枚,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印章1枚,曲阜市公证处印章1枚。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通过对删除文件进行恢复,发现提取疑似与案件有关的BMP图片文件分别为曲阜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专用章曲阜市妇幼保健院。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一宗证实,从赵某处查出其伪造的假印章22枚,刻章机器1套。

2、书证

(1)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二份证实,于赵某处搜查出的22枚印章均系伪造。

(2)曲阜市公安局东关等十个派出所、泗水县公安局泉林等七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曲阜市公安局东关等十个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泗水县公安局泉林等七个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均为山东省公安厅刻制,一直使用,从未发生过丢失、被盗现象。

(3)公章印模一宗证实,中国工行营业部印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物专用章、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公章印模、曲阜市师范大学教务处公章印模、山东省曲阜市公证处真实印模证实,上述印章的真实印模及未出现遗失等情况。

(4)单位性质信息一宗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曲阜市公证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鉴定意见

(1)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通过对删除文件进行恢复,发现提取疑似与案件有关的BMP文件,包括曲阜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泗水县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专用章曲阜市妇幼保健院。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其店内搜查出的22枚印章均系她伪造的,但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物专用章是真的,电脑中提取的图片是做的样子,没进行刻制。

(五)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受陈某乙(男,42岁,曲阜市尼山镇北辛村人)所托,为陈某乙和其妻钱某伪造了高中毕业证两个。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6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曲阜市鲁源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刻章中心被曲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7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曲阜市陵城镇李杭村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1)三份毕业证书证实,陈某丁、陈某乙、钱某的高中毕业证书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陈某乙辨认出王**即为给他办假证的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用弟弟陈某丁真的高中毕业证找到王**要求其给他及妻子钱某办张高中毕业证,并给了王**二人的照片,但是他一直没去找王**拿。

4、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陈某乙拿来了三个高中毕业证,叫我比着做,忘了什么情况了,就留店里了。

综合证据一宗:

1、书证

(1)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三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某辨认出让其刻章的王**。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于2015年5月15日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

(4)曲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曲阜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吴村镇、姚村镇、王庄镇、小雪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分别为上述镇街党政工作机构;鲁城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鲁城街道党政工作机构;曲阜市人民医院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曲阜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曲阜市吴村镇陈家洼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姚村镇保安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姚村镇保宁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姚村镇黄屯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小雪街道店北头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曲阜市王庄镇岳家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小雪街道大雪村村民委员会、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苗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上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开办刻章业务,应由济宁市公安局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才能开展业务。2004年12月份,济宁市公安局规定,全市公章统一由济宁市高新区天玺工艺美术刻章部刻制,使用全省统一的国盾防伪技术刻章软件系统,济宁市局为该刻章部发放了特种行业许可证。赵某没有济宁市公安局的授权,不能开展任何公章刻制业务。

上述所有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所证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本院所查明的事实,针对控辩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

答辩情况

关于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除贾某引流产证明外其余指控均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均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在收受一定费用后委托赵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加盖在其书写有“情况属实”等字样的相关证明文书上,后其伪造的文书被提供给曲阜市妇幼保健院,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凭借该文书对贾某等人实施了引流产手术,上述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认定被告人王**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乙委托被告人王**伪造了两份高中毕业证书,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实施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行为,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物专用章是真的,电脑中提取的图片是做的样子,没进行刻制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从被告人赵某处搜查出的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财物专用章印迹与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印章印迹并不一致,赵某处的印章明显系伪造,被告人赵某主观上明知自身不能开展任何公章刻制业务,客观上仍实施了在电脑中绘制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伪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赵某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指控被告人王**、赵某犯罪情节严重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王**的伪造行为系情节严重于法无据,且不应认定其为主犯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三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均不相同,不能认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该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赵某主观恶性较小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谋利为目的多次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公章,不能认定其主观恶性小,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行为并无共同犯罪故意,因此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赵某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卷移送的伪造的印章二十二枚、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二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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